來電顯示:老鄉李某去年向我借了20萬元,借條上李某簽了名、按了手印,註明瞭自己的身份證號碼。另外,我們口頭約定了2%的利息,但借條上並未註明。前不久,李某因信用卡詐騙被抓進看守所,可能會被判刑。對於欠我的錢,李某的妻子有償還責任嗎?如果李某坐牢期間離婚了,他的妻子還有義務還款嗎?除了借款本金,我可以主張2%的利息嗎?張先生
  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回覆: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規定:如果債務人在監獄期間與妻子離婚,其妻子並不能因此免除償債義務。離婚時,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,以共同財產償還。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,由雙方協議清償;協議不成時,由人民法院判決;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,由其本人償還。顯然,本案中債務人李某的妻子是否應承擔清償責任,主要看該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,如果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屬李某個人債務,則其妻可免除清償責任。不過,債務人李某及其妻子須對債務是否屬“個人債務”進行舉證。
  即使雙方已經離婚,如果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沒有進行處理的,任意一方均有責任予以清償。至於借條上未寫明的利息部分,本案債權人可以主張,如果在訴訟過程中,債務人完全認可該方面的約定,則該部分利息將能得到法律保護,否則不然。
  記者 彭放  (原標題:夫妻離婚時均有責任清償共同債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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